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2977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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